导读:临床上,糖尿病人和家属都对葡萄糖溶液非常敏感,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很多,本周案例就由此而起。最终医方被判承担轻微责任,赔偿6万元及1.8万元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作者:刘严
来源:“医脉通”号(ID:med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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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人是否能够输注葡萄糖溶液?临床上,糖尿病人和家属都对葡萄糖溶液非常敏感,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很多,本周案例就由此而起。最终医方被判承担轻微责任,赔偿6万元及1.8万元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案例回顾
老年患者杨医院急诊科就诊。家属称由于患者进食不佳,担心血糖控制不好导致酮症酸中毒而就诊。家属明确告知接诊医生,患者患有糖尿病,在注射胰岛素治疗。但由于医护人员疏忽大意,在明知患者患有糖尿病的情况下,入院27小时内没有监测血糖,也没有注射胰岛素降糖治疗,而是输注葡萄糖溶液ml。后来,患者进入浅昏迷状态,家属发现异常追问医生患者血糖,医生才发现患者入院后未监测血糖,此时测量快速血糖仪显示“HI”,之后立即给予患者胰岛素注射治疗,但患者还是在数小时后死亡。医生告知家属患者死于双侧肺炎,明显是欺骗患者,患者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医方讲诉的事情经过与家属讲诉的完全不同。患者女性,因纳差、呕吐2天余入院,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老年痴呆、房颤等病史,就诊时诉有咳嗽、咳痰,血气分析提示血氧分压降低(49.3mmHg),入院血糖9.8mmol/L,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增多,心电图提示房颤。入院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给予抗炎、平喘、祛痰等治疗,告病重,嘱家属加强护理。8个小时后患者出现昏迷,入住抢救室监护治疗,复测血糖为HI,考虑为应激性增高,给予胰岛素泵入治疗。数小时后,患者突发心率、血氧、血压下降,经积极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对于输注葡萄糖,医方指出,患者应用阿奇霉素抗炎治疗,常规应用葡萄糖溶液ml配制,输注前患者血糖不高,输注后反而有所降低,患者血糖突然升高与输注葡萄糖没有关系。患者死亡是由于高龄、多种基础病同时合并严重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而死亡。
法院委托专业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方存在未完善相关检查的医疗过错,影响了对患者血糖水平的判断,此过错与患者肺部感染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入院后未监测血糖,没有注射胰岛素的情形,并且医方应用葡萄糖溶液输注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与患者快速血糖为HI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在轻微因果关系的责任比例内承担更高的责任(20%),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万元,承担鉴定费1.7万元,诉讼费元。
糖尿病患者到底可不可以输注葡萄糖?
答案是肯定的,抢救糖尿病患者低血糖反应时甚至需要推注50%的高糖。因此,糖尿病患者并非完全不能使用葡萄糖,只是不能过量使用,以避免过度升高血糖。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应用葡萄糖溶液:
1.各种原因引起的低血糖症,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输注葡萄糖溶液;
2.糖尿病患者在不能进食是,需要通过输注葡萄糖溶液补充热量;
3.需要使用葡萄糖溶液做溶媒的药物,如胺碘酮、硝普钠、红霉素、去甲肾上腺素、两性霉素B、甲硝唑等;
4.治疗的需要,如高钾血症、高钠高氯血症、合并心衰、糖尿病酮症/酮症酸中毒等疾病的治疗。
本案中鉴定结论中,法医专家对于糖尿病患者是否可以输注葡萄糖溶液做出了明确的回答,“符合医疗规范”,与患者血糖异常增高无因果关系。
如何规避糖尿病患者输注葡萄糖溶液的风险?
糖尿病患者和家属对输注葡萄糖溶液比较敏感实际上是可以理解的,患者总认为糖尿病千万不能输糖,对身体有很多的害处,由于缺乏正确的观念,一旦发现就会“不依不饶”。实际上这些风险是可以规避的:
1.给糖尿病患者输注葡萄糖要严格把握指征,有理有据;
2.根据诊疗常规应用适当的胰岛素中和葡萄糖,葡萄糖和胰岛素的比例为4:1~5:1;
3.应用葡萄糖前适当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沟通,取得充分理解;
4.用药期间密切监测患者血糖水平,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维持患者血糖平稳。
很多医生不重视监测糖尿病患者血糖,对于患者病情对血糖波动的影响估计不足,导致患者血糖增高或发生低血糖症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病情变化。相比内科医生来说,外科医生更疏于患者的血糖管理。本案中就涉及到此问题,医生在患者入院后测量数次血糖为正常后,未能继续仔细监测患者血糖,以至于患者昏迷时发现血糖升高测不出。笔者认为,医院急诊科非常繁忙,可能是由于异常忙碌,并且反复测量血糖均在正常范围内,才导致未能继续密切监测。鉴定中心认为患者虽然为高龄患者,合并多种疾病,且入院时病情已经非常危重,预后不佳,但患者血糖未能获得较好的控制与患者死亡具有轻微联系,因此判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有些医生则恰恰相反,常过度害怕糖尿病患者血糖波动,甚至每15分钟测量一次指尖血糖,导致短短几天,患者所有指尖均是针眼。对于昏迷患者如此,对清醒患者也如此,造成患者很多痛苦,这样做法也不值得推荐。
糖尿病患者为何成医疗纠纷“高危人群”?
糖尿病患者在临床上属于一个特殊人群,经常会出现各种意外,让人防不胜防。医眼看法既往的案例分析中也不乏糖尿病患者的案例,近期分析的一个案例中,糖尿病患者合并骨关节炎,在接受关节注射后出现感染,病情进展迅速,患者不治身亡。
为什么糖尿病患者成为医疗纠纷的高危人群,就是因为此类患者的特殊性。病史较长的糖尿病患者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多个脏器都受累。在平常日子里,患者表现良好,貌似一切正常,而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全身代谢都出现紊乱,各个系统、器官都可能出现问题。比较准确的比喻是一个靠着墙放着的朽烂的篓子,远远看着像还是个篓子,千万别碰,一碰到处都是洞,越补窟窿越大,最后整个散架。所以,内科医生总有一句话,临床治疗见好就收,别追求完美。因为在你追求完美的过错中,也许就会碰漏了一个破篓子。
在心血管风险评估时可以发现,糖尿病患者会被归为更高风险的人群。围手术期血糖控制目前也都要求的很严。因此,对于此类患者,应该归为特殊人群,给予特别。在诊治过程中,要更仔细的检查,更准确的评估,更严密的监测,更细致的沟通,才能尽量减少诊疗风险。
很多同行看到这里又要叫苦不迭了,感觉就因为这么轻微的过错,医方就赔了将近8万元,是不是太冤了。对于法官来说,而审判不但要公正地评判对与错,还要具有社会效益,对社会行为起到指引作用。从法律上来讲,要求医方要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医方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多少都会让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导致大部分有明显损害后果的案件,特别是患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多少都会判决医方承担部分责任。
一般来说,按照轻微责任(0~20%)判决医方赔偿,一般都按照平均值10%判决,此案中选择高限处罚,并且鉴定费全部由医方承担,可能很多读者感觉不能理解。其实法官的想法也比较容易理解,如果按照10%判决,患方应该得到3万元的赔偿,而患方提起诉讼支付了诉讼费元,鉴定费1.7万元,律师费大概也要3~5万元。而只有按照20%判决,并且让医方承担鉴定费,才能不使患方“赔钱”。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原标题:糖尿病重患静点葡萄糖后死亡,医方是否该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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